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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规定:民办学校要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
2007-09-14  中国教育报  孙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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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

民办校要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

  近日,青岛对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作出规定。其中要求,民办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审、评选先进、进修培训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,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。

  青岛市规定,全市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项目进行培训,不得超范围办学。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,要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。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。

  青岛还要求,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,不得以“建校基金”、“教育储备金”及“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”等名义,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。对退学的学生,民办学校要按照省、市有关规定,及时办理退学、退费手续。

  此外,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、职务聘任、业务培训、表彰奖励、教龄和工龄计算、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等方面,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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